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志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
劉彥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