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挺祥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
1日以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抗字第334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陳挺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於95年7月31日入監執行,因與受刑人另犯之毒品、搶奪、詐欺、偽造文書等罪接續執行,原應於100年10月8日執行完畢,而於99年10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之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其保護管束應於100年6月28日期滿。惟受刑人於前開保護管束期間之100年6月26日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0年11月15日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2203號,分別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其假釋業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03號宣示判決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丁字2298號、97年度執減更丁字第355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聲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且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