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告 莊洪素娥 訴訟代理人 莊梓馥 原告 梁嘉莉
梁嘉敏 梁家福 共同法定代理人莊梓馥被告 陳培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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