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 洪龍生
洪文發 洪碧霞 洪碧珠 洪玉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原告 吳洪貴子 被告 許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2號傷害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許秀盆涉有傷害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