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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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 陳英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莉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12年5月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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