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00號
原告丙○○被告 黃琦豐 被告己○○兼右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兼右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庚○○被告辛○○兼右法定代理人000姓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