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孔姿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蓋依貴公司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貴公司並非該契約書之當事人,故有釋明請求並另提出證明之必要)
二、倘係經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