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捌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