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戊○○
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一千三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二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三千九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九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四十萬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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