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398號聲請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張中 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故應以「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聲請人,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其印文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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