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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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璋指定辯護人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業經辯論終結,因被告與本案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和解,此部分影響量刑,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