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綺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綺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綺薇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6時4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基隆東明店,利用該店店員忙碌無暇他顧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序號所示時間,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所示物品,於同日下午7時13分許,未經結帳即騎乘機車離去現場。嗣該店店員 曹成美 於111年6月1日進行盤點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王綺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曹成美於警詢之證述。
㈢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C3.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客人購買明細表、扣案物品照片、現場監視畫面擷取照片、路口與機車停放處所監視畫面擷取照片、機車照片及穿著服裝比對照片等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又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準此,被告先後於附表序號所示時間,竊取放置於同一賣場內如附表編號各該財物之行為,其於時空密接所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故應僅論以一接續行為即足。㈡爰審酌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護佐員工作,
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而為本件犯行,漠視法紀及他人之財產權,實屬不該,前已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科刑執行之紀錄,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徵得告訴人原諒,部分所竊得財物業已返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其中1盒)、3、4、6、7、12之物,固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均已返還告訴人一情,有告訴代理人警詢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參偵查卷第16頁、第33頁),即實際上已返還犯罪所得,被告就此部分既已無不法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餘部分雖亦為其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惟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8,000元(賠償金額已逾竊取財物之價額),亦有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考(參偵查卷第99頁、本院卷第17頁),此部分若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行為時間:111年5月27日下午6時42分至同日下午7時13分許)序號時間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價值備註一6時42分許至47分許1瑞穗全脂鮮奶1858ML1瓶166元未經扣案2佳蘭味之素VONO醇致原味3入裝2盒共110元其中1盒業經扣案,另1盒未經扣案3冠軍洗選蛋10入裝1盒60元業經扣案4統一嘟嘟好蒜味香腸1盒139元業經扣案二6時53分許至59分許5義美牛奶冰棒-紅豆1盒105元未經扣案6嘉楠香菇貢丸1包69元業經扣案7桂格即沖即食大燕麥片1箱299元業經扣案三7時7分許至13分許8澳洲牛肩里肌火鍋肉片1盒144元未經扣案9林鳳營高品質鮮乳936ML1瓶84元未經扣案10咖啡波士頓蛋糕1盒99元未經扣案11冠軍洗選蛋10入裝1盒60元未經扣案12三號米契約栽培芋香米1包195元業經扣案共計:1,530元(上開扣案部分均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