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18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17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7年4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