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游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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