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好厝邊家事管理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6日下午3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合約書及放款明
細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