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320號
原   告  曾俊強
被   告 勁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6日裁定命於
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1年8月8日及101年8月21
日送達於原告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台南市○市區○○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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