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隆文 即 李玉峰 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67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檢附借款人李玉峰申請現金卡後之借貸明細資
料,指明債務人最後清償債務日期及金額,證明確有積欠本
金65,167元之事實,並應檢附繕本一份(包含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