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隆文李玉峰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67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檢附借款人李玉峰申請現金卡後之借貸明細資
  料,指明債務人最後清償債務日期及金額,證明確有積欠本
  金65,167元之事實,並應檢附繕本一份(包含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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