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李仕龍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
被   告 蘇 逸軒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
民國10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 洪羽 思前為配偶關係,被告明
洪羽思 係有配偶之人,竟於原告與洪羽思婚姻存續期間與
洪羽思互傳親密之LINE對話訊息(對話內容摘錄如附表所示
,下稱系爭對話紀錄),而依該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洪羽思
過從甚密,有同處一室、擁抱、親吻、發生性行為等顯逾一
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被告此舉業已破壞原告與
洪羽思夫妻生活之圓滿,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之身
分法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一)系爭對話紀錄係以純文字檔案所影印之文件,其上並無被
告或洪羽思之簽名,對話之人名稱亦與被告LINE名稱「Yi
-HsuanSu」不符,且使用LINE此通訊軟體時,任何人均
得以自己想要之名稱註冊,系爭對話紀錄可能係由原告自
行繕打或修改,故否認該對話紀錄形式上之真正,原告應
舉證證明該對話紀錄係被告與洪羽思所為。
(二)縱認系爭對話紀錄具有形式上證據力,該對話紀錄亦無法
證明被告與洪羽思發生過性行為,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與洪
羽思間有曖昧對話,原告請求500,000元之慰撫金實屬過
高。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
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被告與洪羽思互
傳親密之對話訊息,由該對話內容可得知被告與洪羽思曾
有同處一室、擁抱、親吻、發生性行為等顯逾一般男女正
常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
,自應由原告對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又文書之證據
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
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
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而言
。必有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文書之
實質上證據力,固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判斷
之。但形式上之證據力,其為私文書者,則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57條規定決定之,即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
有爭執者,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1645號民事裁判參照)。復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
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之證據力。如他造否認該提出之私
文書繕本或影本,或爭執其內容之記載,在舉證人提出原
本前,不認該繕本或影本有何形式之證據力(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
與洪羽思間有親密之對話,依該對話內容足證被告與洪羽
思有同處一室、擁抱、親吻、為性行為等行為,固據其提
出系爭對話紀錄為證,惟被告否認該對話紀錄之真正,依
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先就該對話紀錄之真正負舉證責任。
而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未能證明其所提出之對
話記錄之真正,自難認該對話紀錄有形式上之證據力,無
從以此證明被告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又原告亦無其他證
據得以證明被告與洪羽思間有上述顯逾一般男女正常社交
範圍之行為,原告上開主張,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與
洪羽思間有何逾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之行為而侵害配偶權
,其上開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5,40
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
│時間│對話內容(摘錄)│
│││
├──────┼──────────────────────┤
│109年2月4日│Yi-SyuanSu:我愛妳啊│
││謝謝老婆│
││妳今天都沒跟我說老公謝謝,害我│
││好傷心。│
│├──────────────────────┤
││洪羽思:我只想要逸軒阿│
││老公愛你│
├──────┼──────────────────────┤
│109年2月5日│Yi-SyuanSu:老婆~~│
││親一下啊│
││那妳也要親一下啊│
││老婆晚安│
││除了妳喜歡我啦│
││妳不理我我心臟才會承受不了啦。│
│├──────────────────────┤
││洪羽思:謝謝老公送我這麼好的手機│
││有時候想說是不是跟我在一起?你│
││變很累還是以後我們在外面約會│
├──────┼──────────────────────┤
│109年2月6日│Yi-SyuanSu:老婆~│
││妳可是在他配偶欄呢│
││說不定我狠下心來分手,要娶妳時│
││妳又猶豫了。│
│├──────────────────────┤
││洪羽思:因為你是我愛的人阿│
││你以後不喜歡我也可以當好朋友阿│
││誰叫你不娶我│
││以後我做什麼事都會想到你│
││我只想要你當我老公,我就只愛你│
├──────┼──────────────────────┤
│109年2月7日│Yi-SyuanSu:妳才不愛我勒│
││那妳還會叫我老公嗎│
││我真的還很愛妳│
││現在還很愛妳啊│
││謝謝老婆│
││老婆不要再這樣對我了│
││因為我發現現在我沒辦法承受失去│
││妳了│
││我就說一直以來都是我比較愛妳啊│
││老婆~│
││妳今天都沒叫我老公欸│
││要怎麼娶,重婚嗎,妳也不願意嫁│
││我吧,連老公都不願意叫了。│
├──────┼──────────────────────┤
│109年2月8日│Yi-SyuanSu:我真的好羨慕妳老公,妳為他生小│
││孩│
││我累妳就抱抱我就好啦。│
│├──────────────────────┤
││洪羽思:我只是你的小三阿。│
├──────┼──────────────────────┤
│109年2月9日│Yi-SyuanSu:那他知道我親過妳嗎│
││我們能不能好到情人節的時候,妳│
││不是說要送我情人節禮物嗎│
││我想要妳│
││我喜歡妳啊│
││我這輩子不管怎麼樣都不會忘記妳│
││的,我從來沒這麼喜歡過一個人,│
││可是我愛妳比較多啊。│
├──────┼──────────────────────┤
│109年2月10日│Yi-SyuanSu:該不會把柄是我們吧│
││妳不是還要寫老公我愛妳給我│
││剛差點在門口親下去│
││我是喜歡妳,│
││我明明就愛妳│
││但妳老公如果知道,他是可以告我│
││的│
││是受不了啊,不是硬超久的嗎,這│
││能騙人嗎,還是妳覺得那樣不算久│
││而且那時我都很累了啊,還那麼硬│
│├──────────────────────┤
││洪羽思:我跟你比較好的我都直接刪了│
││我是真的有想過要離婚好好跟你在│
││一起啊│
││不然他怎麼會覺得我有婚外情。│
││那你看到我沒穿衣服不是受不了│
││很久啊│
├──────┼──────────────────────┤
│109年2月11日│洪羽思:但我只跟你睡過啊│
├──────┼──────────────────────┤
│109年2月13日│Yi-SyuanSu:我也好久沒摸妳的腰了│
││我還是可以幫妳亂舔,哪裡都可以│
││每次我都硬成那樣,妳又不是不知│
││道,那邊又不能騙人│
││那妳身上只能有蝴蝶結喔│
││然後不要穿衣服。│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