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央得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陳央得的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陳央得的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8,198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又本件原告對告陳央得之全體繼承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陳央得之各順位繼承人,或已死亡
,或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是依民法1176條
第6項規定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應選任陳央得之
遺產管理人,惟原告未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亦
未以陳央得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爰
定期命原告補正陳央得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
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