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24號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牧西 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