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愷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