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80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是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邱蓮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