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815號上訴人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愷堂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被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王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銘崇,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證,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就系爭A區、B區、C區工程,分別遲至民國103年4月11日、同年3月25日、同年2月26日始取得使用執照,且未於兩造系爭A區及B、C區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之101年12月15日以前將系爭工程全部完工、複驗合格並完成全部已售戶之交屋作業。又上訴人之施工有諸多嚴重缺失,其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另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授權證人高瑞遠與其簽立105年2月23日協議書,免除其之逾期違約責任。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18條第6項、第20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逾期違約金。上訴人就系爭債務僅為一部履行,A區及B、C區工程雖已取得使用執照,但未於約定期限內施作至系爭契約第7條、第18條所約定之「完成」工項,其已施作部分,被上訴人仍受有利益。爰審酌一切情狀,依民法第251條規定,酌定上訴人之違約金為新臺幣2834萬1150元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