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嘉鴻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錦章 上訴人 朱貴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誌聯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郭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