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適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可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業已完成修繕而有支出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之損害。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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