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3,150元(即上訴人聲明不服之原判決主文第1、2
項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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