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31號
原   告  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蓮芝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