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39號
原   告  林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睿騏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林睿騏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前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
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範。
二、經查,原告於105年5月5日起訴後,被告於同年6月21日
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觀諸上開規
定,本件訴訟程序既於被告死亡時當然停止,須待原告補正
主文所示事項後,始得進行本件之審理。原告起訴於法不合
,自堪認定。
三、另本件主文所揭「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之最新戶籍資
料」,如應續行訴訟者為被告林睿騏之繼承人,原告應提出
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應行訴訟者為被告林睿騏之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原告應敘明該人之
身分、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依據,並提出前開人等之最新戶籍
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儲鳴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