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468號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宗賢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修遠 間給付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672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0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0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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