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被告戊○○住台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