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32號聲請人甲○○
5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麗娟台灣銀行健行分行│95年5月29日│80,000元│AM八三八一九0││││││││七││├──┼─────────┼─────────┼───────────┼────────┼────────┼──┤│002│信拄房屋仲介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95年6月6日│9,000元│SL0五六九七六││││司│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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