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39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4年10月15日│409,890元│0000000│││││銀行台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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