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六行之關於親屬會議會員 潘明德 (乙○○之長男),均應更正為潘明德(乙○○之 長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