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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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登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法商‧ 麥普德 精確及設計物品製造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柳瑜珊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北極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費用,將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一四號判決全文以寬三十五公分,高二十四公分之篇幅刊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壹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大量進口販賣仿冒聲請人新式樣註冊第67493號專利之剪刀物品,侵害聲請人權益及業務上信譽甚鉅。聲請人乃訴請相對人排除侵害及回收銷毀仿品,業經本院以94年度智字第1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在案,為此爰依專利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擔費用,將上開民事判決全文以寬35公分,高24公分之篇幅刊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1日,以回復聲請人之信譽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4月6日向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經本院以94年度智字第14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侵害聲請人專利權之事實既堪認定,則聲請人依專利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擔費用,將本院94度智字第14號判決全文以寬35公分,高24公分之篇幅刊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