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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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訴人 王文良
江碧雲 許惠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複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上訴人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新浮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
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