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36,500元,應徵裁判費10,4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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