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羅素卿 訴訟代理人 張文惠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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