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羅素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10,400元,應徵裁判費22,58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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