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榮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榮裕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被告上訴本院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有原審及本院判決書可稽,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上開所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日後如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宣告之刑應非輕微,亦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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