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66號原告游○瑩(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林○宜(住所詳卷)被告 羅怡品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七二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蔡嘉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