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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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