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乾具保人陳文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文煌因受刑人陳文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文乾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陳文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陳文乾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及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