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欄所示時間,犯如各欄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或他院判處各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刑後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所示各罪聲請減刑部分,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各欄所載。並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刑,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共同竊盜│││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4款│├──────┼──────────────┼───────────────┤│犯罪日期│95年7月21日│95年7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722號│同左│├─┼────┼──────────────┼───────────────┤│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30號│95年度訴字第238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8日│96年5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7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刑,與編號一所示之罪之刑,二罪之應執│││行刑已逾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爰不就該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