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07號、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罪之事證明確,經本院於98年5月2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且再經訊問,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