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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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乙○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