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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