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告 詹子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院民事執行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