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NGOCTUAN(越南籍)選任辯護人李基益律師被告VUVANSON(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6
03、7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NGOCTUAN、VUVANSON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NGOCTUAN、VUVANSON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起羈押,嗣於104年8月6日及104年10月8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人均為逃逸外勞,在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以被告2人之涉案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可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就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其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認本案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2人均應自104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雖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均稱希望能交保等語。惟被告2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已如上述,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是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