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即被告TRANHONGQUAN 陳宏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603號、104年度偵字第7823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6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