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志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緝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賴志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志忠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庭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